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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不独”“不董”,魔咒如何破?
来源: | 作者:zhidu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1-12-06 | 1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8天21人辞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吗?懂事否?

导语

新华社1117日发布微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公开宣判。除原董事长马兴田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外,时任公司副总、董秘、独董、监事、签字会计师一个都没少,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尤其当中5名独立董事的连带比例为5%10%,对应金额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

此判决一出,引起了市场很大震动,诸如许继电气、寒武纪、辽宁成大等众多上市公司独董、监事掀起一波“辞职潮”,一个看似光鲜亮丽的职位,人人自危,俨然已成烫手山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的发展概况

公司治理水平是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在基础。独立董事机制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在独立性、专业性、有效性等方面都暴露出诸多问题,独立董事所发挥的作用与制度初衷、市场期望有所背离,资本市场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效用质疑不断。如何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正能量,推动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有效提升,已演化成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亟待正视与解决的问题。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机制面临的困境

独立董事不“独立”

现实中,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大股东或管理层通过私人关系选聘的,而独立董事除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外,有些独立董事还担负着为上市公司背书、吸引资源、带来名声的“私活”,很难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起到独立监督、客观建议的作用。

同时,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而不是从第三方处领取津贴,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的影响,而且,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津贴数额与上市公司业绩存在正相关的关系,独立董事对于独立发表否定性意见,也是处于“有心没胆”的尴尬境地。上市公司自行决定独立董事津贴并发放,无疑会使得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或者发表意见时受到相当程度的干扰,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独立董事不“懂事”

董的本意是主持,也就是管事。独立董事本来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服务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司赋能。但很多情况下,由于独立董事多是兼职,能够为公司事务付出的时间精力有限,有的还缺乏履职的必要能力,使得管理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很多公司也不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渠道,这就使其在投票表决时对企业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缺乏完整了解。当然,也有独立董事不愿被人认为不合群,就不去“多事”,这也使独立董事偏离了本来的职责定位。与此同时,现在有些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可能也更看重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把独立董事演变成了事实上的名誉职务,而忽视了其为公司经营和决策发挥“监军”和“参谋”的实际效用,最终导致了“独立董事不懂事”的怪象。

独立董事不积极

很显然,在现今资本市场上,独立董事职责广、责任大、报酬低的特点,决定了现行的薪酬制度不能很好地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上市公司“少花钱,多办事”的态度,将上市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及长远利益的实现与独立董事的个人利益人为地进行割裂,严重干扰、弱化了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破坏了市场的基本活动准则——等价交换,独立董事自然“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积极性无疑也就成为“奢谈”。

 

破解独立董事的魔咒

让独立董事高质量履职,必须有合理的约束机制,不能“罚酒三杯”。

让人深思的是,此前已有一些独立董事被证监会处罚,为何还有其他独立董事犯同样的错误?其中的原因一者可能处罚金额不大,公司会代为支付;二者有些公司为独立董事投保了董责险,出了问题不用独立董事自掏腰包。即便自己支付,也不过一年薪酬。而在这次康美案中,5位独立董事将面临最高3亿多元的罚款,压力之大可想而知。有鉴于此,对有劣迹的独立董事,要坚决“罚出场外”。

独立董事作为专业人士和知名人士,也要珍惜“羽毛”。

独立董事基于董事的身份,尽管不像执行董事那样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但还是有自己的明确职责,要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否则不仅会面临经济上的处罚,而且也会造成声誉上的损失。尤其是有些独立董事本职是高校教师,如果自己都做不好,还何谈教育学生坚守职业操守?独立董事肩负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使命,应该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让企业经营更规范,而不是成为弄虚作假者的同谋。

总结

宏观层面上,完善独立董事规章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履职规范;公司治理中,优化独立董事管理体系,消除独立董事履职顾虑;人员要求上,聚焦独立董事履职内容,明确独立董事法律责任。

 

致敦评述

康美案的判决足以写进中国独立董事发展史。它会引发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名制度、薪酬标准、问责制度等问题的广泛讨论和不断优化。只有制度完善了,才能真正打破独董“不独”“不董”的魔咒。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法》第八十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2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2001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包括:(1)不在受聘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2)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没有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摘编自法制网、瞭望智库、香帅的金融江湖,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