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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志成城中的不和谐音
来源: | 作者:zhidu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1-08-05 | 1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身体力行,担当使命,共度难关,自在践行

盛夏炽热滚烫,疫情卷土未央。

然正是处于这样的众志成城攻克时艰的和弦中,依然出现了些许不和谐音。

 

2021年8月3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布《警方通报》,称7月29日,该局依法对毛某宁(女,64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警方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去往扬州,且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报告南京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法律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验和教训,并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在立法上扩大了入罪条件的范围,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纳入了法律保护的框架,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敦观点】

毛老太事件不可不谓“一个人扰乱一座城”。而历史,于旁观者是一段故事,于亲历者却是切身的悲痛欢欣。盛夏炽热滚烫,疫情卷土未央。毕竟,在汹汹的疫情前,每个人都应提高警惕遵守规定,添砖加瓦巩固防疫的铜墙铁壁。齐心协力,共克时疫。

 

少外出,勿聚集,自觉接受管控防疫;

旅居史,接触史,主动上报利人利己;

不信谣,不传谣,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同呼吸,共命运,共度难关战胜疫情,惟愿诸君,身体力行!

 

全民战“疫”,共创奇迹自觉防疫,齐心协力,何惧风雨,高歌前行!